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4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