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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461号之二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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