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6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0元,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延边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任凤海名下位于天河小区,丘地号:1-22-1/101-III6,兴文街38-3-6,建筑面积90.3平方米的房屋。经变卖成交,成交价为16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款中的68,009元(其中本金52,800元;利息3067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692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23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尚有未结执行案件,故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94,191元依法提存至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待其他案件进行支取、分配。综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