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6执保56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敦化市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103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18年7月13日到保全财产所在地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吉2406民初103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和(2018)吉2406执保56号协助通知书,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并解除了被保全人延边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1500000元存款的冻结,解除保全的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