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3执271号
***、**、敦化市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敦化市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元,于2018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剩余全部案款484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费交纳到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吉2403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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