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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380号之一
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经营者:费春河,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华、陈冰冰,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负责人:赵建进,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冀0109民初3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靳梅肖
人民陪审员  杨文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