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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380号之二
原告: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经营者:费春河,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华、陈冰冰,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负责人:赵建进,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6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靳梅肖
人民陪审员  杨文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