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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380号
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经营者:费春河,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负责人:赵建进,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已提供河北省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78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暂由藁城区***建设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靳梅肖
人民陪审员  杨文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