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503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柏镇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被告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至日(暂计算到起诉日为57,566.75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工程款90,000元,并自2013年5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日为38,422.99元)。前述暂共计365,989.7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同学关系,2012年9月份,被告***找到原告称,他用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邢台县羊范镇龙冈经济开发区包了一片土地平整项目,准备进场施工,被告***让原告在工地代他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和计量工作,原告就同***就管理此工程项目的劳务费达成协议,该项目自2012年10月份开始到项目结束***一共支付原告180,000元的劳务费,该项目结束劳务费结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5日和5月8日为该项目先后两次垫付工程款9万元(支付施工人员**等工程机械加油款),***给原告出具借条,说拨款下来就给原告,但一直没有给。该工程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到2014年年底才干完。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但没有给原告结算180,000元劳务费,对原告垫付90,000元工程款***也没有按约支付。被告***的理由是工程款需要申请政府追加,政府追加给付后再向原告支付。后原告多次向***催问政府工程款的追加和支付情况,被告***告知原告说政府已经追加工程款并将追加的其中2,340,000元工程款拨付给了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正在给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工程款,要回来后再给原告。2022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再次询问工程款是否要回的情况,被告***一直给原告说正在要,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综上,原告认为龙冈经济开发区赢创南侧土地挖填方平整土地工程是***借用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的工程,工程款政府按照招投标以及所签合同都支付给了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对该项目工程的债务负有共同给付责任。特别是政府将追加的工程款拨付给了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告***至今也怠于行使向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要该项工程款的权利,致使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为了充分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答辩人和***是同学关系,2012年10月份我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赢创南侧400多亩土地的平整项目开始进场施工,2012年12月5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2013年1月21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邢台县羊范镇人民政府签订《挖填土方合同》。2012年10月份开始进场施工时答辩人找到***给我负责工地的相关事宜,约定项目结束给***18万元劳务费,并签订有协议。在施工期间***给答辩人垫付了共计9万元油料款,答辩人给***出具了借款条。答辩人是借用的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答辩人给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管理费。最初的700余万元工程款都是汇入我个人账户,因工程赔了,无法给***等人结算劳务费和相关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欠款法院判决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执行,所欠部分工程款、诉讼费和执行费用共计120万元左右都由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后工程款邢台县给审批追加,追加的234万元工程款2020年1月15日县政府财政直接汇入柏乡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答辩人100余万元工程款,虽然答辩人多次向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要,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不给付答辩人。致使答辩人也一直无法给***结算,***一直找答辩人,答辩人没有办法向***提供了2013年1月21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邢台县羊范镇人民政府签订《挖填土方合同》、中标通知书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拨付本案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的请示、相关的施工资料和判决书等手续,让***给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账。 综上,答辩人对***起诉的内容的真实性认可,此款答辩人现无力偿还,追加的工程款都由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掌控,应由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河北汇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不是相同案由,不能同时起诉,应分别起诉。2、2014年8月份我公司与邢台县羊范镇政府签订土地平整土方合同,我公司派***负责施工,我公司没有雇佣***,也没有授权***雇佣***,***列我公司为被告不当,应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5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盈创南侧400.96亩土地平整项目。2013年1月21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邢台县羊范镇人民政府签订《挖填土方合同》,约定由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龙岗开发区挖填土方项目进行施工。被告***系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2012年10月5日,***与***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全面负责该项目日常生产、计量支付的各项工作,支付劳务**拾捌万元整,时间自项目2012年10月实施到项目结束。2013年4月6日、5月8日***分别出具借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整、肆万元整(羊范工地拉柴油用)。 本院认为,2012年12月5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盈创南侧400.96亩土地平整项目,2013年1月21日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邢台县羊范镇人民政府签订《挖填土方合同》。项目中标和签订合同之前的2012年10月5日,在尚未得知项目能否签订情况下***即与***签订聘用协议,但此后***未举证证明得到被告公司授权或追认聘用管理人员,故原告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成立雇佣关系。关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关系问题,在案涉项目其他诉讼中双方曾均认可是借用资质关系,但未得到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公司否认系借用资质关系,***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主张双方是借用资质关系不予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工程款90,000元,与本案劳务纠纷不为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自行雇佣原告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应支付相关报酬。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