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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0日向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38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