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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1民初8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
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94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4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39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