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3018号之一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