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301号
原告:乐清市宏宇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华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24幢N154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中)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宏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兴巷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宏宇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河北宏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中,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票据的出票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背书人在涉案汇票遭受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追索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之一的上海福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提及的移送管辖理由,因出票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虽被告已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否追加还需待本院审查后予以处理;即使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也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环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