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3民初2695号
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群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清磊,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清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清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宏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