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民初6490-2号
原告:***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1:***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2:***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3:**,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告4:***,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市赣榆区。
原告***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奕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0元,减半收取计1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