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3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17970622A。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建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在249129.27元债权范围内保全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2.在249129.27元债权范围内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11685003902131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以249129.27元。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49129.27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