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629号
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通海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7337748P。
法定代表人: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佛手湾(岚山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7489573H。
法定代表人:马先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泽,男,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