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凯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228号
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通海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号1幢2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周思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俞翔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