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嘉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295号
原告:宁波嘉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马小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刘瑶。
被告: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解放路衍宏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刘瑶。
原告宁波嘉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向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嘉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天猫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在**公司经营的“天猫琦酷奇星服务旗舰店”内由原告面向市场提供店铺内的视频制作相关服务,**公司按照原告产品销售额的97%与原告进行结算。合同所涉“天猫琦酷奇星服务旗舰店”在天猫网站登记的工商企业信息为一路向南公司,且一路向南公司就本案所涉营业款向原告有过支付行为。后原告与两被告就相关营业款发生纠纷,被告关闭原告在天猫店铺内的账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所涉《天猫租赁合同》,两被告支付其营业款及违约金等款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天猫租赁合同》约定了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天猫租赁合同》的首部披露的甲方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188号,故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天猫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为**公司,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当属有效。公司的住所和联系地址具有不同法律意义,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公司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本案不能以**公司在《天猫租赁合同》披露的联系地址来确定管辖。**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佳玉
审判员  袁 玮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