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953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大学生创新创业园B2-1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星。
原告***与被告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骏
书记员尚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