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蒽,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小飞,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833740.96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4037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09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819.76元,扣划被执行人曹小飞银行存款6258元,扣除执行费10978元后,退款144099.7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区5号楼6号楼7号楼B1C121号不动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于2019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车牌号为鄂A5××××车辆一辆,但该车未实现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但该房暂不适宜处置;于2019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批[详见(2019)桂0403民初10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财产保全清单]。上述车辆、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应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天全
审判员 李研材
审判员 梁海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能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