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蒽,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小飞,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833740.96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4037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09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819.76元,扣划被执行人曹小飞银行存款6258元,扣除执行费10978元后,退款144099.7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区5号楼6号楼7号楼B1C121号不动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于2019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车牌号为鄂A5××××车辆一辆,但该车未实现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小飞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但该房暂不适宜处置;于2019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批[详见(2019)桂0403民初10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财产保全清单]。上述车辆、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应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天全
审判员  李研材
审判员  梁海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能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