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30号5单元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L4RG61D。
负责人:司徒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冲口组68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1015120XH。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彩云,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西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03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674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118元,向本院缴交执行费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研材
审 判 员 黄月瞳
审 判 员 傅娟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小青
书 记 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