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1130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62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5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批,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上述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应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研材
审 判 员 梁海锋
审 判 员 傅娟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关智聪
书 记 员 冼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