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22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冲口组68号3楼301室。
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冲口组68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1015120XH。
法定代表人:邹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08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498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和车辆,本院已作出(2020)桂0802执2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并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作出(2020)桂0802执22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共有人邹芸名下坐落于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已轮候查封以上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待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44645.3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231元,剩余28414.36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498元,执行费16231元,执行到位标的44645.36元,其他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娟审判员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   红   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庆   强
书 记 员 冯   雪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