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卡尔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展卫星,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卡尔顿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卡尔顿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卡尔顿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