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全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22)鲁021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鲁0211民初9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14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案经会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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