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国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8256号之二 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金榜山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2022年10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青岛恒德特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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