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1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