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1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