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702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公司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影像公司)与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数图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被告系微信公众号”超星校园阅读”的账号主体。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超星校园阅读)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超星数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证明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系原告,而根据查询的知,涉案图片版权归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并未权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上载涉案图片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在高新法院管辖内,本案应参照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等来确定案件管辖权。为便于查明事实,方便法院审及当事人诉讼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于该批案件的特殊性,被告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原告主张的所谓的”侵权”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被告超星数图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高新区,故原告有权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对被告超星数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