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7028号之一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