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数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影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028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超星数图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2017年7月14日收到被上诉人立案提交的一份诉状以及不完整的公证书,公证中显示其在http:///mp.weixin.qq.com网站中发现涉案图片,但其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是权利人。而根据查询得知,涉案图片版权归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上诉人并非权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上载涉案作品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在贵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该批案件的特殊性,应将本案移送至原告所主张的所谓“侵权”的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上诉人蓝牛仔影像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享有主张的著作权,应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超星数图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超星数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