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蔡万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2579号
原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妮,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丁香,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50245180。
法定代表人:孙卫,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B座三楼。
被告:新蔡万城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JYD82N。
法定代表人:管英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人民西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闯,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蔡万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03元,由原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