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4519-1号
申请人:李**鹏,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50245180。
法定代表人:孙卫,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鹏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9200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920034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