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4519-2号
申请人:李**鹏,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50245180。
法定代表人:孙卫,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诉被告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鹏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82)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