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新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韩集镇南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54NLY5T。
法定代表人:陈高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孙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932687J。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告:陈高峰,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
原告***与被告新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高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贾 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