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2983-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韩集镇南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54NLY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
被告:陈梁,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932687J。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50245180.
法定代表人:孙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瑞,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梁、驻马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计185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袁俊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