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胜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120号
原告天津胜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康居园9-5-201,组织机构代码7972779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实际办公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28113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娄××,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胜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胜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