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399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373号营业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2UK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0年6月起,原告受雇在被告承建的浙江城投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m³商品混凝土项目”的工地提供劳务工作。2020年10月28日,原告在工地脚手架上拆除架子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确定原告因外伤致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遗留腰部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伤残九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与被告关于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37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先行向工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