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373号营业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2UK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