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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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373号营业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2UK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欧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