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66号
原告: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118-1121号、1123号、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1467501B。
法定代表人:李奕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兵,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康泰国际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DY2TP9G。
法定代表人:孙会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