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92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9206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富佛山诉保第897号,担保金额为1392060.9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9206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书记员 陈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