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从、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4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118-1121号、1123号、1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奕春。 关于**从与广东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暂缓执行,双方确认由案外人李奕春提供担保履行期间延长至2020年11月27日止。 本院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应先行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如违反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或就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484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 敏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