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936号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盛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804R。
法定代表人:吴效腾,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仁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DAJ30G。
法定代表人:张兴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仁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与火炬路交叉口南侧盛泰广场办公楼****91370811690636320P。
法定代表人:张萍,董事长。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仁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仁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0221370814000402000026)。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仁博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仁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