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844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计27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