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844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计27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