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与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07号
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住所地:湾头镇联合村(扬州市船舶修造二厂内)。
经营者:倪军。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末。
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诉被告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28日,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以被告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已将欠款54400元归还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