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1906号
原告:**,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时旸,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因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经查,被告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虽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但其实际经营场所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且在原告与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原告与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双方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应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霍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