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2民初5596号
原告:任军军,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9-81号2栋-1层、1层、4层(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静,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时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静,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董事长。
原告任军军与被告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及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软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被告金穗科技公司及航天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静、石亚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大软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70元×4年×=34960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共3年9个月);2、判令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89.31元(2016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事实和理由:任军军于2012年11月1日到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穗科技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经由金穗科技公司、航穗科技公司安排,任军军于2014年9月、2016年1月,联系两次在金穗科技公司、航穗科技公司调转。金穗科技公司、航穗科技公司在各次解除和调转过程中,均未向任军军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任军军最后一次调转至航穗科技公司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人事主管。劳动关系解除后,任军军的平均月应发工资为4370元。航穗科技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2016年5月,航穗科技公司违法启动公司解散(无固定解散决议),并以公司解散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散及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未经工会程序。事后,金穗科技公司无偿接收了航穗科技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2016年12月21日,航穗公司被其股东金穗科技公司、工大软件公司和航天信息公司办理了注销清算,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至上述三股东(三被告)。另外,航穗公司与任军军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应付工资,尚有1689.31元未及时足额发放。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作为原债务人的股东,在任军军与航穗公司的劳动争议尚未终结,相关劳动债权没有列入清算报告的情况下,注销债务人法人资格,继受相关权利,应就注销行为承担责任。任军军就此争议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1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在工龄认定、解除合法与否等问题上裁决错误。
金穗科技公司及航天信息公司辩称:任军军于2016年1月到航穗科技公司任职并非出自金穗科技公司的安排将其调转,而是任军军在金穗科技公司主动辞职前往航穗科技公司就职,不应连续计算。航穗科技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清算及告知工会及任军军,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赔偿金且支付,并无违法之处,航穗科技公司与金穗科技公司系独立个体,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诉求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工大软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19日,任军军与航穗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职务为人事专员,月工资为1750元/月。2014年10月23日任军军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航穗科技公司转入金穗科技公司,2014年9月23日,任军军与金穗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职务为人力资源,月工资为1750月/月。2015年12月25日任军军向金穗科技公司递交辞职申请。2016年1月21日金穗科技公司与任军军办理了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2016年1月25日,任军军与航穗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工作岗位人事主管,月工资1480元/月。2016年10月12日,任军军与航穗科技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因航穗科技公司清算解散,任军军、航穗科技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航穗科技公司。由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与经济补偿金。2016年10月26日,任军军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诉请事项申请仲裁,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航穗科技公司支付任军军工资差额774.94元。二、驳回任军军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下发后,航穗科技公司已将工资差额774.94元给付任军军。
本院认为:2016年10月12日,任军军与航穗科技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不存在航穗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任军军请求确认航穗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任军军请求给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工资,因航穗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进入清算程序,故航穗科技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按月工资标准支付任军军工资,而航穗科技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按1480元/月发放工资,故应补发任军军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工资差额774.94元,航穗科技公司已实际给付任军军,故本院对任军军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任军军要求金穗科技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军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军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广泉
人民陪审员 张释予
人民陪审员 陈东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