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任军军、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原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民终2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军军,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原黑龙江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鹏,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鹏,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总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时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鹏,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鹏,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董事长。
上诉人任军军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软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军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被上诉人黑龙江航天公司和航天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鹏和任海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工大软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军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黑龙江航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960元;黑龙江航天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89.31元(2016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查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真正事由”。用人单位以何种事由提出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公司解散”事实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是否以虚假陈述诱使员工签署解除协议,上述问题一审判决未查明和正确认定。2.一审判决在补偿金问题上认定错误。任军军工龄应连续计算为3年9个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辞退时,至少应向任军军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或赔偿金。而用人单位无视任军军在母子公司调转的事实,剥夺了任军军作为员工的法定权利,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3.在解除或辞退问题上,一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是公司解散,但解散并非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事实,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穗公司)没有向员工出示合法的公司决议文件。双方在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等核心内容未显示已达成一致,协议书也未体现和记载工会对于解除的意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一审判决未对《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进行查明及认定。4.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作为航穗公司的股东,在任军军与航穗公司劳动争议尚未终结,相关劳动债权没有列入清算报告的情况下,注销债务人法人资格,应就注销行为承担责任。特别是黑龙江航天公司,其无偿接收了航穗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
黑龙江航天公司辩称,1.2016年5月18日航穗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提出“鉴于航穗公司已无实质性业务,且经营持续恶化,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5月25日航穗公司在生活报A13版中刊登了注销公告“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终止企业经营,现似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8月17日在生活报A11版再次刊登了注销公告,同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向航穗公司下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航穗公司注销登记,所以任军军提出的“用人单位声称的公司解散,这一事由是否存在,倘若该事由不存在,就属于用人单位欺诈”。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2、清算组入驻航穗公司后,于5月23日向全体员工下发了“关于哈尔滨航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项告全体员工书”,任军军7月4日在员工书上签字,表明员工已经知晓公司清算和注销的事实,所以不存在航穗公司以虚假陈述诱使员工签署解除协议。3.任军军于2015年12月25日向黑龙江航天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是“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且有本人签字。任军军离职时公司主管人力的总监不同意其离职申请。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到岗,任军军又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将自己离职的具体理由又告知,并恳求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人力的总监沟通,同意任军军离职。2016年1月20日黑龙江航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职工解除(张立)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辞职”,本人已签字确认。这些都可以证明任军军离开黑龙江航天公司完全是出于本人意愿,而不是黑龙江航天公司将其调转到航穗公司,任军军完全扭曲了事实。任军军的工龄计算并没有任何问题。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而2016年5月18日航穗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其之后在报纸上刊登的注销公告,都证明航穗公司决定解散公司,所以航穗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5.航穗公司按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进行,完成税务清算审计,注销税务,同步完成社保、工商的相关注销工作。航穗公司的资产是黑龙江航天公司出资购买的,航穗公司的业务本身就是黑龙江航天公司授权的,2016年3月17日授权协议已期满终止,黑龙江航天公司同时下文取消了航穗公司为哈尔滨地区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版)服务单位资格。所以不存在无偿接收了航穗公司的业务一说。
航天信息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
工大软件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任军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70元×4年×=34,960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共3年9个月);2.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89.31元(2016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19日,任军军与航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职务为人事专员,月工资为1750元/月。2014年10月23日任军军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航穗公司转入黑龙江航天公司,2014年9月23日,任军军与黑龙江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职务为人力资源,月工资为1750月/月。2015年12月25日任军军向黑龙江航天公司递交辞职申请。2016年1月21日黑龙江航天公司与任军军办理了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2016年1月25日,任军军与航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工作岗位人事主管,月工资1480元/月。2016年10月12日,任军军与航穗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因航穗公司清算解散,任军军、航穗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航穗公司。由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与经济补偿金。2016年10月26日,任军军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诉请事项申请仲裁,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航穗公司支付任军军工资差额774.94元。二、驳回任军军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下发后,航穗公司已将工资差额774.94元给付任军军。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0月12日,任军军与航穗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不存在航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任军军请求确认航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对于任军军请求给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工资,因航穗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进入清算程序,故航穗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按月工资标准支付任军军工资,而航穗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按1480元/月发放工资,故应补发任军军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工资差额774.94元,航穗公司已实际给付任军军,故对任军军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任军军要求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任军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军军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黑龙江航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航穗公司在2016年8月17日《生活报》上刊登的公告。拟证明:航穗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证据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拟证明:航穗已经解散。
任军军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与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但是在劳动关系解除过程当中这两份证据没有向任军军出示和告知。
本院认证认为,对黑龙江航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任军军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航穗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军军承认其与航穗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可以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任军军主张双方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黑龙江航天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工大软件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任军军主张其于2014年9月和2016年1月连续在航穗公司与黑龙江航天公司调转,工龄应连续计算。经查,任军军2016年1月离开黑龙江航天公司系因其本人提出离职申请,2016年1月21日任军军本人在《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亦为辞职。故任军军关于其系因调转离开黑龙江航天公司,工龄应连续计算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军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军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凯
审判员  贾晋璇
审判员  唐玉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