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与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81民初2367号
原告: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茂田组。
经营者:宋着仲,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金沙北路桃花源小区向阳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与被告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完全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8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废气处理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1乙方对甲方废气、除尘处理工程承包。负责合同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电气工程及管道安装调试和甲方技术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1.2要求乙方处理废气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目验收由甲方向环境监测公司提出监测验收,最终尾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即为验收合格。四、费用及付款方式4.1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总金额为55000元。4.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支付乙方总工程款20000元,二次付款乙方设备进场,甲方付乙方设备款30000元,余款在十五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工程款55000元。被告按约为原告完成了废气处理工程,但经验收后认定为不合格。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佰金环保做油烟处理未做好,决定2018年3月25日前退还人币40000元。**2018.3.14”的条据一张。不久后,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又退还原告款项20000元,尚差应退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给付款项。被告欠原告款项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条据予以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应退款,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的标准可从2018年3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加工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已退还300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应退工程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浏阳市永安镇优燃木炭厂负担302.5元,湖南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