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1309号

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花木镇龙沟村范界弄134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映波,男,系上海爱香园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微